常見問答
如何成為防災士?
參訓人員完成基本課程及進階課程,並經學科及術科測驗合格後,始得認證合格。
防災士培訓課程約15小時,包括基礎急救訓練、急救措施實作、防災士職責與任務、我國災防體系與運作、我國近年災害經驗及災害特性、資訊掌握、運用與社區防災計畫、個人與居家防護措施(含情境練習)、社區防災工作推動與運作、社區避難收容場所開設與運作、防災計畫實作與驗證等課程,並需要經過學科及急救技術測驗合格。
往年皆無法取得評核分數及詳細評分狀況,建議未來可個別提供給公所,以利公所瞭解各項目執行成效並予以改進。
往年之各區公所執行績效評核綜合意見,係針對各評核項目予以整體綜合意見,若各公所欲瞭解各項目執行之相關成效,可逕與本府消防局承辦人聯繫並索取相關資訊。
建議盡早提供今(113)年度災害協作中心試辦區公所(潭子、大肚、太平及西屯區公所)之避難收容處所開設演練時程,以利公所進行相關時程規劃。
有關災害協作中心及同步開設2處避難收容處所演練之時程,將於協作中心正式成立後,提早公告予各公所知悉。
對於輔導防災協作中心招募、運作訓練、志工時數登錄、保險、主任身分資格、防災士名單取得、志工管理、經費等問題,建議提供相關機制,以利公所進行研議。
有關防災協作中心之成員招募及運用相關機制,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後續會偕同社會局、民政局統籌並召開災害協作中心啟蒙會議,並進行滾動式修正,以確保災害協作中心之推行與運營。
臺中市「防災協作中心」為第一年試行,公所對於防災協作中心運作一知半解,對於輔導協作中心招募、運作訓練、志工時數登錄、保險、主任身分資格、防災士名單取得等,建請由局處協助建立範本與運作方向,另防災協作中心於災害前中後皆會應用到,其不同專長應由不同局處或單位協助教育訓練。
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後續會偕同社會局、民政局統籌並召開災害協作中心啟蒙會議,帶領各公所逐步建置與完善災害協作中心機制。另志工時數及保險問題,若符合相關志工辦法皆可認列時數及受到保障。
防災士培訓受訓期程為兩日,惟里長業務繁忙,導致其參訓意願普遍較低,建議調整防災士培訓時程之相關規定,以提升里長參與度。
目前內政部可接受之訓練方式為將2日培訓期程分為4次0.5天受訓,建請各公所調查轄內里長此辦理方式之參訓意願。
建議每年度辦理之防災士培訓,可增加山線及海線轄區場次,以提升山線及海線區域之防災士量能。
有關今(113)年度之防災士培訓地點,已定於豐原及大里區辦理,倘各公所有適合之防災士培訓場地,亦可逕與本府消防局承辦人聯繫。
有鑑於現今各項災害整備工作或兵棋推演皆建立在電子通訊設備(含電力設備)正常運作情形下,且現行各單位多仰賴通訊軟體進行各項災情查通報工作,以及救災資源集結調度工作,倘若大規模災害發生時,恐造成相關電子通訊設備(含電力設備)嚴重受損、無法正常運作,而僅有部分區公所及警消單位備有衛星電話或救災資源集結調度,不利於各項災情查通報,進而影響各項救災單位集結進駐,或救災資源調度,爰是否統籌規劃部建完善「無線電通訊設備」,或增設「衛星電話」數量等,俾利區公所(各里辦公處、各里里幹事)於大規模災害發生時,能維持相關災情查通報機制,進而第一時間進行救災資源集結調度。
考量大規模災害發生,本府消防局之無線電通訊狀態必定飽和,且無法確定災害是否會影響無線電中繼臺之運作,建議各公所可視需求自行編列經費採購,以強化災情查通報機制。
關於中央要求彙整預防性疏散撤離名冊,其保全對象(包括老人、嬰幼兒、孕(產)婦、洗腎病患及其他有較急迫醫療需求者、身心障礙者及維生器具使用者等避難弱勢族群)過於廣泛且欠缺各地區的各種災害脆弱度分析資料,不僅資料難以彙整,且名冊總量將遠遠超過地方救災能量,建議就脆弱度分析最危險及最須救助之弱勢族群,建立保全名冊,以達到防災整備應變的實質意義。 另有關嬰幼兒、孕(產)婦、洗腎病患及其他有較急迫醫療需求者、身心障礙者及維生器具使用者等避難弱勢族群)名冊,建請社會局及衛生局可以常規建置避難弱勢族群名冊,供公所災時查詢,以利第一時間辦理預防性疏散撤離。
有關災害特性脆弱度分析,建議各公所運用NCDR減災動資料納入評估,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會協助公所執行;而預防性疏散撤離名冊之彙整,建議運用鄰里民政系統或戶政系統建立,亦可與災時易形成孤島區域之轄內衛生所研議後建置名單,以利落實災情即時查通報。
每年度皆有規劃各單位防災士培訓之固定員額,惟建議對於各區里長之受訓人數得採較為彈性之調整方式,將對象擴充至區公所人員、鄰長、現有志工(如守望相助隊、環保志工、愛鄰守護隊等)、山區原住民等具地方參與能力及潛力之人員,以免里長常因眾多因素無法參訓致使名額空置,進而影響整體防災士培訓數量與評核標準之達成,建議預留彈性調整機制,以強化培訓成效及人力調度之韌性。
依據「擴大中央及地方政府防災士培訓量能精進計畫」內容所提及:「各區公所里長、里幹事」為優先推動之重點對象,故本府目前係以此對象優先培訓,以強化基層防救災人力基礎。未來本府若再度辦理相關課程並邀請各公所派員參訓時,會將貴所建議納入並適度調整培訓對象之範圍,以利提升培訓彈性及實用性,進而擴增本府防災士量能。
鑑於各公所每年度經費有限,為確保能順利推動自主辦理防災士培訓課程,建請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適度補助相關經費,並協助提供師資資源、培訓機構媒合等支援措施,以強化地方培訓量能,提升社區防災韌性。
因本府辦理防災士培訓經費均來自中央補助,目前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亦未有經費可提供各公所辦理課程,有鑑於此,本府消防局將再行評估提供部份補助款項,以協助公所推動訓練作業。針對經費不足之建議辦理方式如下:1.可尋求地方資源協助,請各公所洽詢轄內民間企或在地宮廟募款、2.可參照區域聯防合作模式共同辦理,由數區聯合舉辦課程,達到資源共享與效益最大化。另請各公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網站公告之「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辦理,相關培訓規範及師資名單亦可逕洽本府消防局協助提供。
113年度災害應變中心開設輪值期間之執行情形,針對應變中心「撤除時間點」部分,曾發生以下狀況:災害應變中心實際撤除時間與進駐國軍人員接獲之撤離指令時間存在落差,且國軍人員多提前撤離,致使現場人力調度與聯繫管理之困擾,建議應統一由災害防救辦公室發出同步撤除通知,並明確布達對象涵蓋各進駐單位(含國軍),以利地方政府即時掌握人員動態,確保指揮管理一致性及現場運作順暢。
有關災害應變中心實際撤除時間與各單位接獲通知時間不一致之情形,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將持續與後備指揮部等相關單位加強協調機制,民政局亦將與進駐之國軍部隊密切溝通及聯繫,以協助各區公所掌握進駐與撤離實際動態,俾利統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之作業時程。
113年度災害應變中心開設輪值期間之執行情形,針對應變中心「升/降級時間點」部分,曾發生以下狀況:災害應變中心於深夜時段自一級降為二級時,部分仍在現場執勤之同仁須立即返回住所,惟因時值夜間除交通不便外亦受風雨影響增加返家風險,請市府衡酌災害情形及依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相關規定評估,將深夜時段值勤人員之返家安全納入考量,建議可視情況調整撤離時程或提供後續交通協助機制,以維護基層人員之人身安全與權益。
依據臺中市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縮小編組及程序如下:「(一)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獲控制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揮官得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二)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縮小編組後,必要時得酌留部分編組人員,持續服務市民。(三)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由區長報經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裁示後,得撤除之,並將撤除事由、時間告知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故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之縮小編組,倘市級應變中心降級或恢復常時開設,惟各區級應變中心衡酌轄區仍風強雨驟,得依上述要點本權責決定延後降級或恢復常時開設,毋須與市級應變中心同步辦理。
今年度規劃各區公所需自行辦理防災協作中心成員之教育訓練,惟針對教育訓練課程部分,其內容規範、課程架構、時數等資訊尚不明確,建議由災害防救辦公室提供統一訓練辦理原則,有助於提升訓練品質且利於各區公所推動辦理,以強化本市防災協作中心之實質運作效能。
依據內政部114年4月11日內授消字第11416014492號函頒之「防災協作中心災時操作手冊」,防災協作中心之任務包括:協助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於災時執行民眾疏散撤離、協助避難收容處所開設及營運、協助發放非屬避難收容處所之物資等,故公所倘開設EMIC系統或搶修訓練、水災防汛演練、境況模擬桌上演習及避難收容處所開設演練,均可邀請防災協作中心成員參與作為教育訓練,以強化防災協作中心之運作成效。
颱風期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現行災情通報作業流程中,除須依規定即時登錄中央災害防救資訊系統(EMIC)外,民政局亦要求同步填報「災情狀況回報表」,惟災害發生期間通報量龐大,第一線人員需重複填寫及彙整資料,不僅加重作業負擔亦可能影響資訊即時與準確性,建議可由各局處逕直登入EMIC系統進行災情查閱與掌握,以確保災情通報流程一致及資訊來源單一,將有效提升整體災防系統之運作效率。
本府民政局為即時掌握各區最新災情資訊,爰請各區公所回報災況,針對實務作業所提建議,民政局將帶回內部研議,並適時簡化災情通報流程。惟目前本市各區災情通報作業仍請依相關規定辦理,俾利資訊統一彙整與應變決策參考。
於執行防救災業務期間,遇有路樹傾倒及廣告物掉落等災情通報案件時,現場處置常因權責機關認定標準不明確影響災情排除效率,建請市府研擬標準通報作業程序,明確權責歸屬及聯絡窗口,供各公所及第一線人員作業依循及提升應變效率。
有關路樹或招牌掉落等災情之權處單位,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組均係依據本府各權責機關所提供之相關規定,分派由各主管局處進行處理,並依災情發生地點分派轄區公所協助辦理災情查報及現場確認事宜,倘有權責歸屬疑義,均可於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來電確認,或由災害應變中心協調進行權責修正作業。
目前辦理之各項防救災會議與教育訓練,皆有函文明確律定出席人員層級,然於實務執行層面,各區公所首長(尤以和平區公所情形較為頻繁)常因日常公務繁忙致難以出席或受訓,建議於評核標準上予以彈性調整機制,例如出席人員因公請假或派員代理時亦可列入評核達標範圍,以提升整體制度公平性及實施成效。
本項評估指標係依據各式會議之主持層級與重要性,配合律定其相關出席層級。目前列入律定層級之會議包括:四方工作會議、區公所訪談暨區域聯防會議、首長決策班,其中除四方工作會議開會頻率較高外,區公所訪談暨區域聯防會議原則上每半年舉辦一次,且主辦公所可視首長行程安排會議,首長決策班會議則為每年辦理一次,爰此,請各區公所依據績效管考計畫規定,指派符合層級之人員出席;至於和平區公所因具特殊情形,尚需召集相關單位研議其可行性。